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市场化安置(《房票》)办法实施意见

2017-04-13 09:50 浏览人数: 大字体小字体

[摘要]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江苏江阴。

510房产网  [本文出自:编辑部]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靖政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园区拆迁安置具体情况,现推出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第一类:在江阴园区范围内,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根据自愿原则,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申请进入市场化安置的被拆迁人。
    第二类:在江阴园区范围内,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已腾房交拆尚未安置在外过渡的被拆迁人:
    1、原先订购2套安置房的被拆迁人,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可自愿选择部分或全部变更安置方式,可购买江阴园区范围内进入市场化安置的楼盘尚未交易的商品房;
    2、尚未全部安置完毕的,根据自愿原则,尚未安置部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可变更安置方式,可购买江阴园区范围内进入市场化安置的楼盘尚未交易的商品房。
    二、相关政策
    1、江阴园区制定市场化安置补贴价格为每平方米2100元。
    2、选择市场化安置办法的,被拆迁人根据市场化安置补贴价格和当初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上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等开具《房票》。
    3、《房票》金额的组成为原预收房款的总额及利息加上市场化安置补贴价。
    4、商品房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时间点为准。
    5、开具的房票金额原则上不大于实际购房款,实际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超额购房款、车位租金、物业费及办理两证的相关规费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按房产企业要求与房产企业结算,与江阴园区无关。
    6、房产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并向房管部门备案并实物交房后,按《附则》规定申请付款,财政核准后,将资金拨付给房产企业。
    7、根据自愿原则,房产企业根据《附则》要求,把尚未交易商品房信息公开,并确保商品房能如期交付、使用、办证。
    三、操作流程
    1、被拆迁人应自行了解进入市场化安置楼盘的商品房信息,初步确定购买意向。
    2、自愿参加市场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填写市场化安置申请书后由园区开具《房票》。
    3、被拆迁人凭《房票》向进入市场化安置楼盘的房产企业购买商品房。
    4、房产企业在实际交付商品房后根据《房票》金额向园区财政局进行结算,超出《房票》部分金额自行向被拆迁人结算。
    四、其他
    1、被拆迁人在三个月内,因自身原因没有使用已开具的《房票》,由此引起的损失(3个月利息)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房票》不得转让,也不得兑现;《房票》不得用于购买二手房住宅。《房票》一经开具,《房票》上所登记的购房套数在商品房通过综合验收具备办证条件后发放三个月的过渡费作为奖励。
    2、市场化安置的被拆迁人购房后成为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享受小区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应自觉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
    3、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对申请参与的楼盘实行动态管理。
    4、房产企业要在被拆迁人购房过程中加强沟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财政局要对房票的金额和支付款项进行核对,要确保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及时与房产企业做好结算工作。
    6、园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咨询解释工作。
    7、原拆迁安置政策不变。
五、本办法及附则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试行。最终解释权由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企申请书
    2、房企《承诺书》
    3、被拆迁人申请书
    4、商品房交房证明
    5、市场化安置开具房票购房证明(一式四联)
    6、《房票》结算单一、二
    7、房票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印发

附则: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房企参与《房票》运作的基本条件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促进园区的社会商品房能“去存量化”,对参与《房票》运作的房企提出以下基本条件:
    一、楼盘房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企所开发的楼盘必须位于江阴园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2、楼盘可以是纯住宅楼盘,也可以是混合型开发的楼盘,但产权必须明晰。
    3、楼盘必须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
    4、楼盘必须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诉讼纠纷、房屋安全性质量问题等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5、楼盘中所推出参与《房票》运作的相应房源,原则上无资产抵押等情形,如有抵押情形的,必须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能按时顺利解除抵押,不得影响购房合同备案和正常的商品房交房。
    6、楼盘必须各项建设手续合法齐全,保证被拆迁人购房后可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
    7、靖江市住建局江阴园区分局对进入市场化安置楼盘的房企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二、对房企的要求
    1、房企按照自愿的原则,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将现有的房源参与《房票》运作。
    2、参与《房票》运作的房企,必须承诺对被拆迁人的购房价格在参考市场均价的基础上,不得借此哄抬房价,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所推出参与《房票》运作楼盘的市场销售价格必须到靖江市物价局备案。
    3、所有的购房合同必须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才有效,才能作为《房票》结算的依据。
    4、楼盘中所推出房源必须是真实的空置房源,房企不得故意隐藏优质房源,故意推出劣等房源,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5、房企开具的《商品房交房证明》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准后才有效,才能作为《房票》结算的依据。
    三、对房企的约束
    1、房企不遵守第二条1-5款中的任何一条,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2、房企与被拆迁人串通,有非法套现行为的,园区在后期支付款项过程中扣除非法套现金额双倍的损害赔偿金,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3、房企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江阴园区管委会书面承诺,承担对参与《房票》的购房人的一切违约或违法责任的相关连带责任。(具体见《承诺书》)
    4、房企因自身的失责,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聚众闹事,影响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给江阴园区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参与资格。
    四、对《房票》财务结算的要求
    1、房企凭已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房证明、《房票证明》(房企联)和《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结算单等,向园区财政结算。
    2、《房票》中的款项分期支付,购房合同备案并已通过综合验收具备办证条件后3个月内支付40%, 9个月内支付20%,余额分两年支付(从上一次付款的时间点算起),第一年年支付20%,第二年支付20%(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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