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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让低收入家庭买房不再困难,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关键词一:购房基本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推出的住宅,因此,购买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个基本条件:一、供应范围为澄江镇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除了同时必备3个基本条件外,《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承租的公房因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二、家庭成员已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三、夫妻双方已参加房改且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至少有一方已补差的;四、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已给予住房货币补贴的;五、2003年3月1日后因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造成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的。

关键词二:申请购房办法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承租公房等资料,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

  市房管局及时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江阴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由申请人填报《江阴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市房产管理局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关键词三:5年之后交易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需情况,以申请的先后顺序采用轮候制办法确定购房名单。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户、烈属、劳模家庭可优先购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由于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同,审定的购房面积(建筑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超面积(建筑面积)购买部分,按同类地段市场价结算。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届时优惠购房面积部分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2%,向市政府交纳增值收益金。在未向市政府交纳增值收益金前,禁止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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