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澄房发〔200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澄政发〔2005〕17号),就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人独立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及未婚子女;
2、未婚及正在服兵役的子女;
3、未婚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4、未婚正在服刑的子女。

二、2005年3月1日前迁入申请人同一户口簿的下列人员,可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1、他处无住房且生活上无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岳父母;
2、离异后住房有困难(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实际与申请人夫妇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

三、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是指澄江镇行政辖区内私有住房。现住房建筑面积包含: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
2、2003年3月1日以后转移、变更的住房建筑面积;
3、应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待入住的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人夫妇父母或子女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房的,在核定申请人夫妇现住房建筑面积时,须将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按申请人独立家庭成员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已购买安居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
2、夫妻至少一方为2000年1月1日后从军队转业、复员的军官或士官;
3、家庭有营业用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以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为准,并按下列原则出具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家庭成员无职业的,由户口所在社区、街道核定后加盖公章;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交户口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七、申请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其配偶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指标。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需由当地有权部门出具其配偶收入、住房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夫妻离异的,核定申请人现住房建筑面积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1、经司法机关裁定,2003年3月1日前离婚并析产的,析产后属申请人所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2、未析产或2003年3月1日后离婚析产的,原住房建筑面积。
九、申购人应根据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原则上三人以下家庭只可购买中、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十、操作程序:
1、到市房管局房改管理科登记排号。
2、填写《江阴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调查附表。
3、到相关部门出具调查证明。
4、将《江阴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调查附表送交市房管局房改管理科。随表附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需提交相关书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现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入证明、拆迁证明、租赁单位公房证明和租赁私房协议;
(3)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均在外市(县)的,需提交户口和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房改等情况证明;
(4)烈属、劳模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需提交相关证明;
(5)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家庭成员有其他住址的,需提交该住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权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5、市房管局根据购房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填写表格完整、提供材料齐全并符合购房条件的,当场受理。
6、市房管局对购房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符合购房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
7、监察、民政、建设、房管、劳动社会保障、土管等部门对购房申请进行集中会审,并列出《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会审合格明细清册》。
8、将《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会审合格明细清册》送《江阴日报》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十五天后无异议的,正式确认购房资格。
9、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公示确认的购房申请名单,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房源供应情况和购房申请意向及登记排号顺序,分期分批落实房源,并发放《房源安排通知单》。
10、购房申请人凭《房源安排通知单》办理购房手续。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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