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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及申购流程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及申购流程

    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澄政发【2005】17号)《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澄政发【2007】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及申购流程公示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住房性质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3、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部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4、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转让,如发现出租和转让的,对其出租和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收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纳入城市住房发展保障基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范围、价格、房源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澄江街道办事处、江阴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2、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登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4、房源供需情况以申请的先后顺序,采用轮候制办法确定购房名单;
5、住房选房实行公开、公证电脑抽签;

(三)购房标准、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25平方米;控制面积标准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销售;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按独立家庭人口计算,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必须将所承租的公房腾退后方可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3、驻澄部队干部(含市民政局所属干休所的军队安置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购房标准;并由市人武部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做好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

二、申购条件
1、2007年7月1日前户口在上述供应范围内且实际居住的居民;
2、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应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
3、家庭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0%;
4、已婚家庭(含离异带孩子一方)或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

三、现住房面积的确认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的下列住房,视为现住房:
1、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现住房;
2、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商品房(安置房);
3、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4、申请人离婚前的住房(2003年3月1日前离婚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承租的公房拆迁时已补偿安置的;
2、私房拆迁时已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
3、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4、已参加房改且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已进行货币补差的;
5、夫妻双方均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6、已按澄政发【1997】93号文件规定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7、家庭成员已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8、2003年3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且转移变更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5平方米的;
9、家庭成员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优先政策
符合申购条件的以下家庭为优先对象:
1、无房户、烈属、省级以上劳模家庭;
2、未参加过房改优惠售房的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方便的残疾人或者有70岁以上老人的,可根据房源情况,依申请照顾购买(多层中的)最低层住房。
4、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1、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下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登记表》排号
2、填写《2007年江阴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各类证明表
3、进行调查、初审、复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共同会审
4、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江阴日报》《房产信息网》上公示15 天
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电脑抽签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受理单位:江阴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滨江开发区砂山路92号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咨询电话:86880093   80623520   86886283
办公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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