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个人转让房屋的相关税收问题

 

 

为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征管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5】89号、财税【2003】16号、财税字【1999】2lO号文件、苏地税发【2005】105号、锡政办发【2005】72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澄政办发【2005】51号、《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税收政策

l、购置房政策:
 

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由销售人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由销售人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上开具的填发日期为准。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以房屋产权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准。
 

上述普通住宅标准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含1.O);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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