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徐霞客休闲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办法宣传材料

    镇现行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修改江阴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适用于本项目拆迁安置。对实施该《办法》有关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因建设发展需要和其他原因申请,经政府批准后列入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统一执行镇现行《办法》。

 

     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建房面积为准;

 

    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的由所在村委(社区)会同镇建设、国土等部门对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造且被拆迁人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委(社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初审,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需经镇房屋确权领导小组会审通过,并在拆迁地点公示。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予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核定的年代为准。

 

    四、被拆迁人的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其附着物,由估价机构股价确认,其他没有估价标准的另行商定。

 

    五、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六、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也可申请货币补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

 

    七、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在拆迁地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户房屋经评估、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交出旧房要是后,其不动产归政府所有(含房屋主体、门、窗、围墙等)

 

    八、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置换安置的,由镇政府提供的拆迁安置房给予置换。

 

    1、被拆迁住宅房合法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加上超出部分的50%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但每户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2、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拆迁人在本镇有多处住宅的,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离婚户签约时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内容明确的相关权利分割补偿款和安置房。合法继承的房屋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约,只作一户计算,不享受照顾面积,按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继承判决确认的分割补偿款和安置房。

 

    九、置换产权的拆迁安置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安置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镇政府确定的安置房结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区域回购价结算,但安置户型为最接近户型,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区域回购基价分别为550元/㎡和4000元/㎡(暂定,不低于4000元/㎡,最终以物价局定价为准)。

 

    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除原有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着物给予拆迁补偿外,先按相关规定确认房屋可置换面积,再乘以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区域回购价与安置价的差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安置补偿款按协议分期支付给被拆迁户。如选择安置一套安置房,其余货币安置按验房单验房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安置款数的60%,剩余款待安置完毕后一并结清,期间政府按余款40%比例支付过渡费;

 

    选择全部货币安置按验房单验房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安置款数的60%,剩余款等物价局对本区域安置房回购价定价后一并结清,期间政府按余款40%比例支付过渡费。

 

    十一、拆除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和搬迁奖励,具体分为:

 

    1、搬家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平房按每户500元计发,楼房按每户1000元计发。

 

    2、过渡费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前三年按每月每平米6元发放,发放中不足1200元计发(货币安置户除外);第四年按每月每平米9元发放,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计发,对全部选择拆迁安置房安置的,过渡费的发放日期从验房单已验房、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拆迁安置房抽签分房后3个月止。

 

    如果已拿一套安置房,过渡费则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已安置的面积计算。

 

    3、奖励费:

 

    1)拆迁期限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的,以协议签订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每户每天200元的拆迁期限奖,拆迁期限奖江阴的计算日期最高不超过75天

 

    2)提前搬迁奖:在镇拆迁办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为基数,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20元/㎡

 

    十二、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十三、照顾政策

 

    1、在拆迁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居民分户建设住宅条件,因城镇规划控制未批准建房且未享受相关照顾的,可由被拆迁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村、镇审核后,可按照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照顾购买拆迁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结算。

 

    2、户口在拆迁地所在村民小组、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户,如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农村建房政策规定的基本户型面积(全户型195.7平方米),且在本镇范围内没有其他批准住宅房的,以农村建房政策规定的基本户型面积为上限照顾安置(照顾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具体价格结算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价结算,其余照顾面积按照顾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区与回购价结算,安置面积为最接近户型)。本年度的拆迁安置照顾价基价为1800元/㎡

 

    户口不在本镇的被拆迁户,安置时不享受照顾面积,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最小户型时,可安置一套最小户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补差面积按安置区域回购价结算,合法建筑面积也可给予货币补偿。

 

    以上《办法》有关解释权归镇建设局动迁安置科。咨询电话:86537878

 

徐霞客镇建设局动迁安置科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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