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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此标准执行。
2、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起止时间?
答: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3、单位有的职工2022年并不是全年都在岗,如何申报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明细一定要填写年度工资总额!
例1:张某2022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需要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例2:赵某2022年11月入职,11月工资为5000元,12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总额需要用(5000+6000)/2×12=66000,以66000元填写。
4、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是否按实申报?申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请单位务必按职工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政策规定:
①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③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5、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全年工资填写时需要取整吗?如果取整,按什么规则取整?
答:要取整,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6、《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分别填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填写2023年;“参保人数”填写本单位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填写本单位本次申报的2022年工资总额,也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的汇总数。
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过程中下载的模板中有已退工或退休职工如何处理?
答:表格中如有已离职和已退休的人员,不用删除,按原年度基数申报,不影响申报结算信息。
8、2023年新录用的员工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2023年新录用的员工以起薪月工资封顶保底后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9、如何理解“根据已结算月份,按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前面已结算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工作,其补征或补退金额计入当月单位结算”?单位什么时候可以查询到补征或补退的具体明细?
答:例如,某单位于2023年1月15日申报了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月11日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同时针对该单位2023年1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补退。单位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信息-缴费信息-人员月缴费明细”栏查询人员的月缴费明细。
10、单位进行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于当前结算期内又进行了缴费基数上调,为什么过结算期后没有采用上调后的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统一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操作,若在同一结算期内同时做了缴费基数上调,仍将按照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数据结算。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11、参保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缴费工资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3年3月7日至10日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2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3年缴费工资基数。
例如,某单位2022年12月有参保职工3人,王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4250元,方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5000元,孙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0元。如果该单位过了3月6日没有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省人社系统就会按王某、方某和孙某2022年12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上浮110%执行。即:王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4675元(4250×110%=4675)执行,方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5500元(5000×110%=5500)执行,孙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11000元(10000×110%=11000)执行。
12、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如果已经启用基数,填错数字了还能做缴费基数上调或者下调吗?如果可以,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2023年2月至3月月度结算期间,每月业务期关闭后,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例如,某单位在2023年2月6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那么2月11日起单位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已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若误报基数需要做基数调整的,上调基数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基数调整(上调)”调整;下调基数的单位需携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表》与电子档调整表数据、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工资的个税明细材料(税务盖章),至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三楼人社综合窗口申请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基数差额退费。
13、已被核准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2023年如何进行补缴?
答: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苏人社发〔2022〕70号、苏人社发〔2022〕128号文件已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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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此标准执行。
2、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起止时间?
答: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3、单位有的职工2022年并不是全年都在岗,如何申报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明细一定要填写年度工资总额!
例1:张某2022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需要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例2:赵某2022年11月入职,11月工资为5000元,12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总额需要用(5000+6000)/2×12=66000,以66000元填写。
4、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是否按实申报?申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请单位务必按职工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政策规定:
①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③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5、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全年工资填写时需要取整吗?如果取整,按什么规则取整?
答:要取整,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6、《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分别填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填写2023年;“参保人数”填写本单位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填写本单位本次申报的2022年工资总额,也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的汇总数。
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过程中下载的模板中有已退工或退休职工如何处理?
答:表格中如有已离职和已退休的人员,不用删除,按原年度基数申报,不影响申报结算信息。
8、2023年新录用的员工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2023年新录用的员工以起薪月工资封顶保底后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9、如何理解“根据已结算月份,按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前面已结算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工作,其补征或补退金额计入当月单位结算”?单位什么时候可以查询到补征或补退的具体明细?
答:例如,某单位于2023年1月15日申报了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月11日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同时针对该单位2023年1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补退。单位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信息-缴费信息-人员月缴费明细”栏查询人员的月缴费明细。
10、单位进行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于当前结算期内又进行了缴费基数上调,为什么过结算期后没有采用上调后的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统一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操作,若在同一结算期内同时做了缴费基数上调,仍将按照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数据结算。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11、参保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缴费工资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3年3月7日至10日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2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3年缴费工资基数。
例如,某单位2022年12月有参保职工3人,王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4250元,方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5000元,孙某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0元。如果该单位过了3月6日没有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省人社系统就会按王某、方某和孙某2022年12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上浮110%执行。即:王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4675元(4250×110%=4675)执行,方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5500元(5000×110%=5500)执行,孙某的缴费工资基数将按11000元(10000×110%=11000)执行。
12、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如果已经启用基数,填错数字了还能做缴费基数上调或者下调吗?如果可以,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2023年2月至3月月度结算期间,每月业务期关闭后,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例如,某单位在2023年2月6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那么2月11日起单位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已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若误报基数需要做基数调整的,上调基数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基数调整(上调)”调整;下调基数的单位需携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表》与电子档调整表数据、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工资的个税明细材料(税务盖章),至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三楼人社综合窗口申请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基数差额退费。
13、已被核准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2023年如何进行补缴?
答: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苏人社发〔2022〕70号、苏人社发〔2022〕128号文件已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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