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1+7”居民小区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1+7”居民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作委员会   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1+7”居民小区建设
  
的实施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以文明宜居为目标,构建环境优美、服务完善、安全有序、和谐幸福的居民小区日益迫切。加强居民小区建设,提升小区管理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优质化水平,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加强“1+7”居民小区建设,即以“红色小区”为引领、统筹推进“自治小区”“法治小区”“德治小区”“安全小区”“绿色小区”“健康小区”“智慧小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红色小区”建设
  (一)思想建设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的建设为引领,坚持依法行政,扩大基层民主,深化居民自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个人(家庭)在小区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推进街道“1+7”居民小区建设,提升居民小区综合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居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组织建设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组织力。构建“社区村(总支)党委—网格支部—先锋驿站(楼道)党小组”的组织架构,推动党组织向小区全面延伸、全面覆盖。探索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在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物业党支部。深化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星级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组织生活,推动基层党组织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激发小区党员的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把党的领导延伸到小区。
  2.深化党员联户“1+10+N”制度。每名先锋党员联系10名左右党员,及N户群众,确保联系小区党员、群众全覆盖。充分发挥先锋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党员积分管理、机关党员回社区等有效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促使小区楼道内党员亮出身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小区治理。
  (三)阵地建设
  1.先锋驿站。根据“居住相邻、关系融洽、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社区(村)网格党支部、党小组划分情况,由社区党组织依托现有资源设置先锋驿站,先锋驿站站长由小区先锋党员担任,联系党员和群众,建立教育培训、联系服务、考核评议、工作运行四项机制。
  2.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各社区(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强化资源整合和功能融合,加快居民小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建设,坚持贴近群众需求,坚持志愿服务为主,在理论宣讲、教育服务、文化服务、科技与科普服务、健康促进与体育服务等方面,组织开展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切实打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3.睦邻中心(有事好商量议事点)。利用小区现有用房和公共场所,建立睦邻中心(有事好商量议事点),力争年内实现全覆盖,为小区居民议事协商、文体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便利。
  二、加强“自治小区”建设
  (一)规范业主委员会委员标准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凡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在参选前应作出带头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书面承诺,交业主大会筹备组及所在社区(村)物管站备案。
  2.存在拒缴物业服务费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在小区内违法违规搭建或装修、侵占绿地或毁坏绿化设施、不遵守小区公约、非法组织小区居民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上情形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3.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选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长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二)全面推行街道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小区建设“四讲四带头”承诺等两项制度。
  符合条件的街道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原则上应参选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落实小区建设“四讲四带头”承诺制度:在小区建设中做到讲正气,带头交好物业费;讲秩序,带头遵守小区公约;讲包容,带头调解小区矛盾纠纷;讲奉献,带头参加小区公益活动。“四讲四带头”书面承诺交所在社区(村)物管站备案。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运行指导和制度建设
  1.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所在社区(村)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参加;重大事项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工作档案、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相关会议决议、年度工作报告应按规定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成立监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不得干预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事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工作经费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4.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条件的小区,确保业委会组建率100%;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相关业委会、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增选(改选)工作。
  (四)成立小区公益基金会
  提倡有条件的小区成立公益基金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选拔基金募集和管理人员,起草公益基金管理使用章程,并提交业主委员会商议通过。公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三、加强“法治小区”建设
  (一)宣传弘扬法治文化
  1.统一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小区内的法制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法制警示标语等规格大小进行统一设定和制作。
  2.统一建立小区平安志愿者队伍,主要负责值班巡逻等工作;统一设定居民小区各种会议记录本,包括居民议事登记本、重大事务讨论登记本、学法记录本。
  3.统一建立普法宣传队,发放普法宣传资料以及更换小区普法宣传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普法宣讲活动。
  (二)完善法律便民服务
  在小区建立法律服务队,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继续完善办好社区法律“夜门诊”服务,使小区居民真正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
  1.建立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由社区(村)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社区(村)法律顾问组成。成立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2.调解范围。解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如物业服务费欠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等;其他民事纠纷、邻里纠纷。
  3.工作流程。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纠纷快速处理申请,社区(村)应及时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上报街道调解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进行社区(村)调解时,对物业费收缴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矛盾调解时,社区(村)可根据调解需要,邀请辖区人民法院、社区(村)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社区(村)调解无效可上报至街道物业管理科或司法所,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物业纠纷时,可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与调解,必要时辖区人民法院派法官到现场指导和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纠纷,应及时向市法院汇报。调解时应做好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及相关资料建档工作。对街道物业管理科或司法所调解不成功的,社区(村)可帮助矛盾纠纷当事人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打造“无诉访”小区
  以打造“无诉访”小区为方向,引导小区居民崇尚法治、尊重法律,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分歧;坚持“前端抓疏导、中端重调解、后端守底线”的工作理念,深入推进小区治理创新,通过拉家常、听诉求、顺心气、解怨气,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规范物业费收支管理
  1.物业服务收费模式。
  (1)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包干制、协商制、保障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协商制管理。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协商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需求协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确保小区能够长效治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服务建立相应收支台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2)对已经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不具备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规模较小的开放式小区,鼓励实施小区居民自治模式,实现基本物业服务全覆盖。基本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公共区域保洁、安全秩序维护、公共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停车秩序维护等服务内容。
  积极引导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开放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开放式小区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过渡。
  2.物业费收支的监督和公示
  (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照约定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2)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经催交后仍拒绝交纳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将纳入街道市民文明程度积分管理平台。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财会人员津贴,法律顾问薪酬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物业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加强对物业保安、保洁、保绿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力度,分批次、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岗位工作细则,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四、加强“德治小区”建设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运作和换届选举;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相关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履行行业职责,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4.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主动引导业主并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物业费收缴工作,按规定做好物业费收支情况公示公开。
  5.业主:遵守小区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饲养宠物、按规定停放车辆、按规定实施住宅装潢等)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以放弃参加业主大会、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其他权利为由,不履行自身义务。
  (二)联席联动、凝聚合力
  1.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主持,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街道社区(村)联系点干部、小区所属网格联络员(街道机关干部)、居住小区的街道机关干部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综治、信访、司法等部门、所在社区(村)法律顾问参加。
  (三)建章立制、规范公约
  1.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修订完善小区公约,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引导基层群众强化规则意识和律己意识,让小区公约走进基层群众、融入日常生活,推动小区居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制定小区公约,并通过程序成为全体小区居民的共同行为准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所在社区(村)倡导小区公约,实现小区公约全覆盖。
  3.成立四德榜,包括个人品德榜,家庭美德榜,职业道德榜,社会公德榜。各小区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典型个人和家庭进行公示表彰。
  (四)互帮互助、共建共享
  各小区要充分发挥所在社区(村)先锋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睦邻中心等载体作用,大力推动小区居民情感交流,为小区居民从互识、互信到互敬、互助创造条件,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和谐,营造积极向上、睦邻友好的小区氛围,让小区居民共同生活在一个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幸福家园,推动小区居民素质整体提高。
  五、加强“安全小区”建设
  (一)畅通生命通道
  1.标志标线。按照有关规定和《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标准》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2.消防通道。清除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清理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确保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有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米)、高度(不小于4米)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消防设施。确保高层住宅室内消火栓系统能够正常供水,消防水带、水枪、卷盘等设备齐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储水量符合设计要求,报警控制设备、消防水泵、稳压泵和稳压设施等处于正常状态。
  4.检查整改。业务指导由消防救援、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市场化小区消防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由所在社区(村)督促整改。开放式小区消防主体责任由所在社区(村)负责,对消防方面排查的突出问题报街道安监科,由安监科对接消防救援、住建、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对相关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各社区(村)要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小区消防通道改造工作。
  (二)强化小区安保
  1.值班值守。市场化小区:出入口24小时有值班看守,主出入口至少有2人驻守,其余出入口至少有一人值守,值班记录与外来人员进入记录认真全面,实施交通指挥与交通疏导等工作,建立日间、夜间巡查机制。老小区(安置小区):原则上夜间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主出入口24小时有值班看守,值班记录与外来人员进入记录认真全面。
  2.安保人员。安保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服务热情周到。
  3.门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实行出入证(卡)管理制度,做到门禁系统应用尽用。
  4.封闭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小区,由2/3以上业主书面签字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村)实施封闭化管理。
  (三)规范技防设施
  1.小区技防探头要实现公共活动区域、停车区域、道路、小区外围全覆盖;主要道路接口处必须设置探头,做到不留死角;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对高层建筑设置高速摄像头,防止高空抛物现象发生。
  2.规范小区监控室管理,做到监控探头设置有平面图,有编号、有录像存档、有定期检修、有调用制度。
  3.市场化小区技防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增设、提升和日常管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村)负责。街道依据社会防控和居民需要,安排资金实施老小区、安置小区技防改造工程。
  (四)优化电动车充电管理
  电动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区域统一集中停放,相关充电装置符合安全规定;重点开展老小区(群租房)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试点工作,具体由街道安监科、所在社区(村)实施。
  (五)严格小区装潢管理
  1.市场化小区、自治小区要全面建立小区装潢备案、每日巡查制度,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小区装潢管理职责。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应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乱堆放装潢垃圾不及时清运等行为的,通过直接与街道网格综合执法队员联系、经智慧城市平台上报等途径,报由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置,所属社区(村)做好配合工作。装饰装修过程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装修违法行为的,通过直接与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联系、经智慧城市平台上报等途径,报由市住建局处置,所属社区(村)做好配合工作。
  3.对违规实施装潢(设计)行为、未按图施工、明知施工图纸不符合规定未告知业主仍旧施工的装潢公司、施工单位,建立街道住宅小区装潢准入黑名单制度;相关责任人行为,同步纳入街道市民文明积分规范化管理平台。
  (六)加强电梯、楼道门等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监管
  电梯等各类设施设备配有专人管理、委托专业公司维护保养,各类设施设备标志清晰,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设有)小区楼道门干净整洁、功能正常,无破损情况。
  (七)确保小区无违法搭建
  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类违法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对室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通过直接与网格城管队员联系、经智慧城市平台上报等途径,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置,所属村(社区)做好配合;对室内占用楼梯间、通道等物业共用部位违法建设,通过直接与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联系、经智慧城市平台上报等途径,报由市住建局处置,所属村(社区)做好配合;对装修过程中拆改承重等主体结构的,通过直接与街道网格综合执法队员联系、经智慧城市平台上报等途径,报由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置,所属村(社区)做好配合。
  (八)全面推进群租房排查整治。
  市场化小区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开放式小区主体责任由所在社区(村)负责,加强群租房日常监管,确保隐患排查见底,问题整改彻底,整治工作于2020年6月底前结束。建立群租房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智慧门锁建设。
  (九)提高小区减灾防灾能力
  鼓励有条件小区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站。鼓励居民家庭配备防灾减灾用品。鼓励居民参与各类灾害保险。积极开展各类应急演练,维护管理好小区现有防灾减灾设备设施。
  六、加强“绿色小区”建设
  (一)净化
  1.日常保洁。市场化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开放式小区:小区内路面、场地、绿化带、公共楼道清扫彻底,保持整洁、干净,做到无暴露垃圾、无乱设乱发广告、无乱贴乱画及“牛皮癣”、无乱拉线接管、无乱堆乱放现象。
  2.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设施做到全覆盖;垃圾箱、垃圾房整洁完好,垃圾保持日产日清;小区内无拾荒人员和废旧拾荒点。
  3.控源截污。全面推进居民小区生活污水控源截污工程,配合主管部门完善和维护小区雨污分流和配套管网设施,确保居民小区阳台、车库生活污水接管。
  (二)亮化
  1.公共区域照明。实现小区主要公共场所、道路路灯照明全覆盖;小区主要道路接口处必须设置路灯;及时对陈旧、破损照明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正常使用。
  2.楼道照明。市场化小区楼道灯照明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老旧小区楼道灯由政府实施永久性照明改造,确保楼道照明“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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