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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印发通知引起了不少业主们的关注,今天,510小编选取了其中大家最关注的一些内容,给大家进行分享,篇幅很长,一定要仔细观看~
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
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汽车停放费与车位租金标准: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 元收取车位租金(其中150元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50元用于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 应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车位使用人另行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 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 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合同约定使用。
第一条 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物业管 理区域临时停放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 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第二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 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 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免费为业主 车辆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 分情况。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结合当期业主停车需求,按照比例划出可供租售的车位、车库,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小区整体交付前,只能向每 户业主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小区整体交付后,在确保未销售房屋每户一个车位、车库的情形下,剩余车位、车库可以按照规定出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是指物业 管理区域内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外,物业 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 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六条 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 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 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公共能耗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第七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在日常和装修使用中,电梯维修养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 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维护费。单列电梯或老旧小区新加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 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 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约定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第八条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住宅提供自动调 节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模拟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其物业室内产生的装修 建筑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收集点后,可委托环卫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公司处置,由符合资质的单位清运至建 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并自行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和非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及电动车、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或使用人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配置每户5张出入证(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 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 出入证(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装修押金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以及应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区内装修材料的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协商约定。
附 则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澄价规〔2014〕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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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最新《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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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
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汽车停放费与车位租金标准: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 元收取车位租金(其中150元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50元用于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 应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车位使用人另行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 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 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合同约定使用。
第一条 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物业管 理区域临时停放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 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第二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 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 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免费为业主 车辆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 分情况。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结合当期业主停车需求,按照比例划出可供租售的车位、车库,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小区整体交付前,只能向每 户业主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小区整体交付后,在确保未销售房屋每户一个车位、车库的情形下,剩余车位、车库可以按照规定出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他服务项目收费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是指物业 管理区域内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外,物业 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 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六条 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 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 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公共能耗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第七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在日常和装修使用中,电梯维修养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 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维护费。单列电梯或老旧小区新加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 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 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约定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第八条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住宅提供自动调 节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模拟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其物业室内产生的装修 建筑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收集点后,可委托环卫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公司处置,由符合资质的单位清运至建 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并自行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和非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及电动车、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或使用人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配置每户5张出入证(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 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 出入证(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装修押金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以及应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区内装修材料的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协商约定。
附 则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澄价规〔2014〕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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