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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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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5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江阴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澄保租办〔2022〕2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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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具体文件请点击公众号平台下方“住建政务—住房保障”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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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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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首次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将其作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和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
  2021年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12月31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1〕91号),就如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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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出台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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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江阴市的流动人口规模和租赁住房需求均不及一、二线城市,但仍然存在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首先,公租房主要保障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少量精准保障的困难群体,现有房源已无法满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存在一定的供需矛盾。其次,租赁市场上小户型住房供不应求,这部分房源大多为市民出租的存量房,租金和租期都不稳定,新市民和青年人租不到“职住平衡”的好房子。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新市民和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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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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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共计八章36条,分为总则、计划任务和房源筹集、优惠和支持政策、项目申报和认定、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纳入管理三种渠道筹集,具体如下:
(1)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2)利用非居住类存量房改建;
(3)将各类人才公寓、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闲置的拆迁安置房等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二)建设标准。新建项目的单套面积控制在45—70平方米,可少量建设90平方米户型。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三)优惠与支持政策。主要通过用地支持、资金补助、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和简化审批等措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中,用地支持、资金补助和税费减免是重点。
1、用地支持主要包括:
(1)利用非居住类存量房改建的,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3)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比例由7%提高至15%,相应的配套建筑面积比例由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抵押贷款;
2、资金补助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等,由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争取。
3、税费减免主要包括:降低租赁增值税和房产税税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房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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