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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说法】学区未兑现?!开发商说,这锅我不背?

    “可怜天下父母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已然成为现代家长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古有“孟母三迁”,现择校而居寻找“学区房”也成为影响家长们购房置业的重要因素。

    但“学区房”承诺“听上去很美”,面对开发商的“甜言蜜语”,“孟母”发现陷入误区,其购买的商品房并非想象中的学区房,那应该怎么办呢?
“孟母”赶紧电话律师,寻求对策:
孟母:我认为销售人员欺骗了我,我买的房子可能不是学区房。
律师:你怎么认为自己是被欺骗?
孟母:销售人员称该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小学是某附属幼儿园、小学、初中。
律师:那么此承诺有在购房合同中写明么?
孟母:没有。但他们确实是这么对我说的,真的,不骗你。
律师:有录音吗?
孟母:没有。
律师:你有他们的宣传单吗?宣传单上他们宣传了学区房吗?
孟母:万幸,有的。
律师:宣传单怎么说?
孟母:该小区离幼儿园、小学、初中仅3公里。
律师:这宣传单没有明确说明是学区房,还有别的宣传吗?
孟母:他们在电视上刊登看房专题电视广告,宣称该小区为重点示范性学校的学区房。
律师:恭喜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通话到此,“孟母”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自身一些损失。而针对此类问题则主要涉及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一、违反“学区房”的宣传,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没错,这就是我们平时能看到的宣传单上的字样,重点来了!!)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边稍带一下要约及要约邀请两者法律约束力上的区别,前者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后者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所以一旦认定为要约,那之后的事情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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