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 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无锡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金联〔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8000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职工提租补贴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000元)进行调整,对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已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不再发放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也从2016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六、各单位应于2016年8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2016年7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基数后一次性补缴。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核实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严格按规定编制预算,事业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缴存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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