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住房城乡建设、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23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330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限额为2280元。


三、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企业单位因经营困难,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8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通知印发以后,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发布新规定的,仍按本通知执行。


六、江阴市、宜兴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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