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买房后一直没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六问六答来了

现如今,大家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愈加重视,业主群里经常会看到“物业来催缴物业费了,我一直没入住,可以不交么?一定要交的话可以打折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今天法官就来解答一下大家关心的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几个常见问题。

问:购房后一直空置未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答:不可以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其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每个业主都享受了相应的利益。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补充问答:有些朋友会接着问,一直空着的房子,好像听说物业费可以打折?

答:我国法律中对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未有规定,但部分地区在行政性规范文件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减免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当地政策、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操作。以宁波地区为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答:视具体情况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服务,包括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对小区基本秩序的维护及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物业服务的质量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共同的生活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尽职尽责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另一方也需要业主配合物业公司工作、按时缴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重大瑕疵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适当减免物业费,如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作为业主,我停放在小区里的车子被砸,车里财物被偷,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答:视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与业主自行约定,但也应限定在合理、正常的范围内。

在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砸、财物被盗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业主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如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相应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我看到小区的电梯里有商家投放广告,我可以知道小区收入情况么?

答:可以小区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每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外出旅游回家后发现因忘记缴纳物业费被停水停电,物业公司能这样催交费用吗?

答:不可以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督促业主及时缴纳。业主在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等对业主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方式催交,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我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能换一家物业公司吗?

答:可以,但应经过法定程序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物业服务关系,业主依法享有解除权。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意,可以共同决定解除物业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给予其合理期限做好退出、交接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文章转载自宁波北仑法院

条精选留言
请先后发表评论(^ ω ^)
相关阅读

最新出炉!9月江阴物业小区红黑榜

江阴市住建局 · 阅读量8074 · 09-20 08:40
登录后保存您的
关注和喜好